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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
  发表时间:2013年10月21日  点击数:946次
  • 【城 市】:全国
  • 【颁发时间】:2013-07-29
  • 【发文字号】:财税[2013]52
  • 【发文机构】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  • 【实施日期】:2013-08-01
  • 【效力级别】:部门规章
  • 【类 别】:房地产税收

法规内容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381日起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增值税;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营业税。  

请遵照执行。  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  

2013 7 29  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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